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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區:新能源供熱 地源熱泵項目最高獎補100萬元
文章來源:地大熱能 發布作者: 發表時間:2024-06-24 08:55:42瀏覽次數:581
6月24日,北京市西城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西城區促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加大西城區綠色低碳發展、助力全區“雙碳”目標實現。鼓勵建設新能源供熱項目,按照所獲市級補助資金的50%給予區級配套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100萬元。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西城區財政預算安排綠色低碳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鼓勵綠色能源開發應用、工業和信息化節能降碳、建筑節能降碳、節能管理能力提升、大氣污染防治、綠色低碳示范試點等。
《若干措施》提出,鼓勵建設新能源供熱項目,對區域內獲得市級補助的新建新能源供熱項目,按照所獲市級補助資金的50%給予區級配套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100萬元。新能源供熱技術類型包括:淺層地源熱泵、再生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光熱一體化等。
對獲得市級獎勵的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按照所獲市級獎勵資金的50%給予區級配套獎勵;對獲得綠色建筑市級獎勵的綠色建筑二星級、三星級標識項目,分別給予15萬元、30萬元的區級配套獎勵。單個項目獎勵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在建筑節能改造項目類別中,《若干措施》鼓勵區域內商務樓宇、商場、酒店、醫院、學校等既有建筑開展節能技術改造,改造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照明系統、冷熱源系統、空調及通風系統、電梯系統、供配電系統、給排水系統、能耗監測與控制系統等。根據改造后年節能量給予每噸標準煤4500元的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若干措施》還提出,支持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源審計,對通過區級評審的項目單位,給予不超過12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獲得市級先進低碳技術試點的優秀項目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區域內首次獲得碳中和認證且碳中和年度電耗在300萬度及以上的單位,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現將《西城區促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高質量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戰略部署,加大西城區綠色低碳發展、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區域實際,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的牽頭單位為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統籌。區發展改革委、區教委、區生態環境局、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區商務局、區經濟促進局、區文旅局、區衛生健康委、區數據局、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分管領域項目的征集、評審和政策兌現,并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等。
第三條 區級財政預算安排綠色低碳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明確、管理科學、協調配合、強化監督”的運作機制共同負責。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鼓勵綠色能源開發應用、工業和信息化節能降碳、建筑節能降碳、節能管理能力提升、大氣污染防治、綠色低碳示范試點等,助力全區“雙碳”目標實現。
第二章 支持范圍
鼓勵發展分布式光伏項目。對區域內新建并網分布式光伏項目,按照并網裝機容量給予每千瓦1200元的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鼓勵建設新能源供熱項目。對區域內獲得市級補助的新建新能源供熱項目,按照所獲市級補助資金的50%給予區級配套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100萬元。新能源供熱技術類型包括:淺層地源熱泵、再生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光熱一體化等。
3.綠電使用項目
鼓勵使用綠色電力。對成功購買綠色電力的企事業單位按交易電量給予每度電0.01元的獎勵,每家單位每自然年度獎勵不超過50萬元。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節能降碳類
4.工業技術改造項目
鼓勵區域內有實際生產的工業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改造。根據改造后年節能量給予每噸標準煤4300元的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對使用被市級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裝備和工藝的,在原獎勵標準基礎上增加5%。
5.綠色制造體系建設項目
鼓勵企業開展綠色分級評價和綠色制造單位創建工作。對獲得北京市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工廠、綠色低碳領軍企業等認證的企業,按項目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評國家級相應綠色制造示范的企業,按項目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同一項目從高不重復。
6.數據中心節能改造項目
鼓勵數據中心綠色化轉型升級。加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應用低功耗芯片等技術產品,提升數據中心信息化基礎設施能效水平。對符合要求的數據中心節能改造項目,按照項目年節能量給予每噸標準煤1200元的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7.綠色建筑項目
鼓勵既有建筑綠色低碳轉型。對獲得市級獎勵的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按照所獲市級獎勵資金的50%給予區級配套獎勵;對獲得綠色建筑市級獎勵的綠色建筑二星級、三星級標識項目,分別給予15萬元、30萬元的區級配套獎勵。單個項目獎勵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8.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項目
鼓勵建設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對區域內獲得市級獎勵的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項目,按照所獲市級獎勵資金的50%給予區級配套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9.綠色工地項目
鼓勵開展“綠色工地”創建。對獲得市級部門認定的“北京市綠色安全工地”“北京市綠色安全樣板工地”,未因環境、安全生產等問題受到相關行政部門處罰或問題書面通報,并且已竣工驗收的工地,可分別獲得15萬元、30萬元獎勵。
10.建筑節能改造項目
鼓勵區域內商務樓宇、商場、酒店、醫院、學校等既有建筑開展節能技術改造,改造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照明系統、冷熱源系統、空調及通風系統、電梯系統、供配電系統、給排水系統、能耗監測與控制系統等。根據改造后年節能量給予每噸標準煤4500元的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第八條 節能管理能力提升類
11.節能降碳咨詢項目
鼓勵區域內的節能咨詢服務機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節能診斷、能源審計、碳中和認證等技術咨詢策劃業務,對征集期內為轄區5家及以上的用能單位(年綜合能耗500噸標準煤及以上)開展上述業務的咨詢服務機構,給予5萬元獎勵。
12.節能指標考核優秀單位項目
鼓勵企事業單位切實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對區級年度節能考核等級為“優秀”的排名前5家企事業單位(年綜合能耗2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每家給予5萬元獎勵。
鼓勵公共機構實施能源費用托管。對托管后年節能量在5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按照實際年節能量,給予被托管單位每噸標準煤3000元的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50萬元。
14.清潔生產審核項目
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對通過市級部門審核評估的單位給予補助,補助標準按照市級支持資金與項目合同總額的差額給予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市級資金支持額度。
15.能源審計項目
支持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源審計。對通過區級評審的項目單位,給予不超過12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九條 大氣污染防治類
16.大氣污染治理項目
鼓勵區域內有實際生產的工業企業開展大氣污染物治理。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氮氧化物治理、二氧化硫和煙粉塵治理、有毒廢氣治理、異味和臭味治理等項目,原則上按照投資的15%給予獎勵。對使用被市級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裝備和工藝的,在原獎勵標準基礎上增加10%。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30萬元。
17.環保在線監控項目
鼓勵區域內有實際生產的工業企業安裝廢氣污染物在線監控(不含餐飲廢氣在線監控)系統,通過驗收,并與生態部門監控平臺聯網的,原則上對上述項目按照投資額的10%給予獎勵。對使用被市級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裝備和工藝的,在原獎勵標準基礎上增加10%。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20萬元。
18.空氣重污染應急減排績效評價級別提升項目
鼓勵區域內有實際生產的工業企業開展空氣重污染應急減排績效評價,評價級別由C級提升為B級的獎勵20萬元,B級提升為A級的獎勵30萬元,跨級提級企業按照上述獎勵金額累計獎勵,對連續三年績效評級為A級的單位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9.燃油叉車淘汰更新電動化項目
鼓勵開展燃油叉車淘汰更新電動化。對2023年底前,在西城區完成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的燃油叉車,于2024年起實施報廢更新為同等裝載能力及以下的純電動叉車的登記人,給予一次性獎勵。每臺叉車的具體獎勵標準為:按照新購置的純電動叉車電池容量給予每千瓦時1500元獎勵,單臺叉車獎勵資金不超過7.5萬元,且不超過購置價格的25%。
第十條 綠色低碳示范試點類
20.能效領跑者項目
積極培育能效“領跑者”。對獲得國家、北京市“能效領跑者”稱號的單位,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1.低碳領跑者項目
鼓勵低碳轉型。對獲得國家、北京市“低碳領跑者”稱號的單位,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2.水效領跑者項目
提升節水效能。對獲得國家、北京市“水效領跑者”稱號的單位,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3.先進低碳技術試點優秀項目
鼓勵重點領域關鍵低碳技術優先應用及多種先進低碳技術集成應用。對獲得市級先進低碳技術試點的優秀項目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4.碳中和認證項目
鼓勵企事業單位實施碳達峰碳中和行動,對區域內首次獲得碳中和認證且碳中和年度電耗在300萬度及以上的單位,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鼓勵區域內學校打造近零碳校園。對學校和承擔改造任務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申報主體應在本措施規定的適用范圍內依法注冊、納稅,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異常經營主體名單。
第十二條 申報主體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多個支持方向的,按照不重復的原則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對于獲得本措施支持的單位,應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巡察、審計等工作;對于存在問題的項目,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區政府有關部門有權追回已支持資金。
第十五條 本措施如與西城區正在實施的其他政策有交叉,申報主體應選擇適用其中之一,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六條 市、區支持的其他綠色低碳項目,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另行確定支持方式和額度。
第十七條 本措施由北京市西城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并統籌實施。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根據上級部門政策情況適時調整。《北京市西城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西城區支持鼓勵節能降耗管理辦法的通知》(西發改文〔2021〕3號)同時廢止。